民政部近日公布《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慈善组织不得进行直接买卖股票,不得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不得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不得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等行为。《暂行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明确,慈善组织应当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暂行办法》指出,慈善组织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暂行办法》还明确,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慈善组织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慈善组织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记者 韩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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