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招商引资政策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根据国家及重庆市级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引进的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具体条件如下:
(一)新建项目应当符合我县重点产业发展规划,与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单位)签订正式项目投资协议,在招商引资管理部门备案;
(二)新建项目总投资不低于 5000 万元,或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1000 万元;
(三)投资方应在我县辖区内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担新建项目投资经营风险和责任的企业。
第一章 土地供给和租金补贴
第二条 用地方式可采取公开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供给。
第三条 新建项目建设用地成本按以下方式给予优惠和扶持。
(一)采取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土地出让价超出土地成本价(工业用地出让价格超出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价格)部分(扣除计提的上缴中央和市级税费),县财政以产业扶持方式安排给企业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二)采用租赁方式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租金标准与出让地价标准相均衡,在土地最高出让年限的出让底价(起始价)基础上折算确定。出让年期不足 50 年的工业用地出让底价(起始价),在 50 年出让底价(起始价)基础上进行年期修正确定。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达 3000 万元及以上,可采用土地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作价入股的土地按照土地成本作价(工业用地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四)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选择划拨用地的方式供应项目建设用地。
第四条 新建项目投产或营业后 5 年内,可按照出让土地优惠价作为基础,新建项目实施企业年度税收贡献的县级留成部分每提高 1 万元/亩(年度税收贡献基数 10 万元/亩),则由县级财政按 1 万元/亩安排支出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上述扶持资金累计安排总额不超过新建项目的土地优惠价的 30%。
第五条 租赁土地、厂房的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式营业后,在我县新注册登记纳税的企业,经县级主管部门认定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后的 3 年内,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年度租金额,以企业年度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为最高限额,县级财政安排支出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
第二章 财政支持政策
第六条 新建项目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先缴纳,后由县级财政安排等额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企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新建项目建成后,经中介机构评估,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一次性给予投资奖励。固定资产在 5000 万元以下的按15%的比例给予奖励;5000 万元以上的,每增加 1000 万元,奖励比例提高 1 个百分点,最高奖励额不超过 2000 万元。项目追加投资的,按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投资奖励。
第八条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的新建项目,给予其注册企业 5 年财政扶持。自投产或营业之日起 2 年内,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级留成部分,县级财政安排支出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安排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
第九条 经县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注册在我县的总部经济类企业,未享受相关投资类优惠政策的,自注册之日起 5 年内,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的不超过 50%的比例,县级财政安排支出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
第三章 金融扶持政策
第十条 列入我县重点投资项目的,企业可根据需要申请产业专项基金。产业专项基金按照不高于企业项目总投资 30%的比例配套(以基金管理公司约定第三方协议为准)。
第十一条 属我县鼓励类重点产业的新建项目建成投产或营业后,其固定资产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按照不高于其总额 1:1 的比例申请企业贷款,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超出银行承贷的部分由奉节兴农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列入我县重点投资项目的,县财政补贴企业首次担保费 50%,单个企业担保费补贴不超过 20 万元;同时按照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50%给予企业贷款贴息,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额不超过 50 万元,贴息期不超过 2 年。
第十三条 在我县辖区内注册且生产经营满 1 年以上的企业,可按程序申报使用应急转贷周转金。
第十四条 在我县注册孵化上市的企业,且承诺在成功上市或挂牌后 5 年内不变更注册地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财政补贴: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企业上市成本补贴 400 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挂牌成本补贴 100 万元;由新三板在国内主板转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上市成本补贴 300 万元。迁转到我县的新三板转板上市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企业上市成本补贴 400 万元。在国外上市的企业,参照执行。
第四章 人才激励政策
第十五条 新建项目投资方在我县注册的企业,其年薪 12万元以上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实行全额奖励。
第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引进的年薪 12 万元以上且非本地户籍的管理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可在本县内选择公办学校就读。
第十七条 对企业引进到我县的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牵头人等高层次人才,且科研项目落户奉节的,免费提供住宅入住;本条上述人才在我县企业工作满 5 年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本地购房补贴 20 万元。
第十八条 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期限内,企业招用移民工、下岗失业职工或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 1 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 企业招用移民工、农民工、下岗失业职工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贷款。对招用上述人员的基本技能培训、再就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新建项目企业入驻实行“一站式服务”。凡落户奉节的企业,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尽职尽责做好协调服务工作,限期完成审批及服务事项。凡固定资产投资在 1 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县政府组建工作班子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投资企业属世界 500 强、中国 100 强、国家级驰名商标企业,或投资额度特别大,产业带动强,经济效益特别好的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另行商定优惠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国家限制类产业项目、行业特许开发项目、矿产资源开采类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本规定。多个投资方竞争投资同一项目的,以公开方式出让项目资源,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和重庆市级出台新政策优于以上规定的或存在禁止性规定,则以国家和重庆市级新出台的政策为准。原 2011 年 2 月 14 日印发的奉节委发〔2011〕25 号文件同时废止。投资企业已与我县签订协议的,按原协议内容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有效期截止到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奉节县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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